他是不是凶手5(2/2)

者的银项链为唯一的物证。持有被害者在死亡之前所持的物品,以此证明被告为真凶,其证据力不可谓不大。然而,依据被告的供述,此物是在红叶谷车站前的钟表店墙角所拾得。项链极其细致,女人由脖颈脱落而不知觉之事时有所闻。本证物项链的挂钩部分确有松脱现象,因此不能断定为被暴力所拉断。由此说来,被害者走过钟表店前时,项链掉落而未曾知觉,不是不可能的事。换句话说,被告持有此物,不能据以断定为其犯罪结果。

何况被告曾经于24日晚10点钟,将此物赠予同在“春秋山庄”工作的女服务员田莲。被害者的死亡时刻为24日下午6点至8点之间,假定行凶时刻为7点至8点之间,以凶手的心理而言,有人会将被害者的东西,于行凶数小时后轻易赠予别人吗?暂且不谈事过境迁后会如何,天底下真有这样的凶手肯将证明自己犯罪的物器在行凶后不久赠予他人吗?由于担心被警察搜查到,凶手通常会把这类东西尽可能隐藏,这是自然的心理。被告之所为,不正是银项链在路上拾得的反证吗?又,依据前面调查材料内容,由被害者体内采到精-液的血型为ab型。而被告血型为ab型。依这种情形推测被告曾经对被害者有所侵犯乃为人之常情。

然而,以此断定唯有被告与被害者之间发生过性-交关系,其根据未免过于薄弱。被害者生前在和被告性-交之后,很快又与另外的男人发生关系,这样的事情不是绝不可能。第二个男人的血型如为b型,其精-液由于在被害者阴-道内和先前的被告之ab型混合,采取到之体液只能验明为ab型。女性在短暂的时间内前后与两名男性发生关系,这不是稀有之事,尤以受到强暴情形下为多。而本案由于认定性-交对象为被告一人,因此,警察根本未做此分析检查,仅以如前所述,一见如ab型之精-液,即断定其为被告是不正确的。当时或许还有一名b型血的男人与女人性-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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