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07 正式开庭(2/2)

6日凌晨2点15分左右对被害人晏某实施了强女干……

2008年8月7日晚晏某在同学的邀约下来到富乐福饭店聚餐,吃饭结束后又到乐活唱歌,遇到了被告人李强。晏某不胜酒力,完全醉酒。李强提出要送晏某回家,经过允许后驾车离去。半路上遇到范鹏,范鹏对晏某一直有好感,随即心生歹念,将其带到了嘉年华酒店,实施暴行。这一点,犯罪嫌疑人范鹏对此供认不讳。

而李强拒不承认犯罪事实,经公安机关侦查,发现了现场遗留证据,但年代久远,无法断定证据有无关联性。不过李强交代,他确实萌生想法,对晏某进行了猥亵。综上所述,本院认为被告人范鹏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发生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女干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强实施猥亵侮辱妇女行为,触犯了《刑法》第237条规定,应当以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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